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144號
原   告  林志錦異念科技企業社
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優利萊船舶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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