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1180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7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萬柒仟陸佰叁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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