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16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1614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因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蔡麗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