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聲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聲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相 對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對相對人所發板橋三民
路郵局第二九五五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訴外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對相對
人之債權轉讓予聲請人,並依民法第297條規定,通知相對
人此債權讓與之情事,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板橋
三民路郵局第2955號存證信函,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
達,並提出前開存證信函、回執暨信封、相對人之借據、約
定書、債權移轉證明書各1份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蘇鳴東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莊正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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