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小字第512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投小字第51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號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捌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
玖仟玖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陳慶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