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投小字第541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之3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捌仟貳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