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40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燦都
法官楊清益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