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自字第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自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自字第3號自訴人 曾人傑 被告 陳偉郎 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 律師
江雍正 律師 李汶哲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105年度自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將委任狀送達本院。
事實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準用第303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此乃自訴之法定必要訴訟條件。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曾人傑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依上開說明,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逾期未補正者,則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蔣文萱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書記官陳俐嫺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