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9號反訴原告 卓進忠 訴訟代理人 鄭明豊 反訴被告 蔡美芳 反訴被告 王擊 前列蔡美芳、王擊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 律師前列蔡美芳、王擊共同複代理人 吳育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437,9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0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