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親聲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親聲字第273號聲請人 洪春生 上列當事人與 蔡雨秀 、 洪志銘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憑辦理,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書記官何明芝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親聲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親聲字第273號聲請人 洪春生 上列當事人與 蔡雨秀 、 洪志銘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憑辦理,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書記官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