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救字第8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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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救字第8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救字第80號抗告人 羅怡如 送達處所:臺北郵政第43-480號信箱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本院105年度救字第8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
法官張國勳法官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書記官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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