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273號債權人宗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連帶債務應經債務人明示成立,或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乙○○連帶清償債務,惟依所提證物並無乙○○負擔連帶債務之約定,債權人請求乙○○連帶給付有何依據?應予釋明,或自行審酌是否撤回乙○○連帶給付部分之請求。
二、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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