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一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戊○○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魏瑞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楊靜芳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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