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八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之地址,經本院依址送達,均無法為合法送達,經本院延展期日並諭知補正被告之地址或聲請公示送達,亦未見原告就此補正,揆諸上開說明,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彭淑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