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緝字第一八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壹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十月月二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除被告已無逃亡之虞外,被告所犯之殺人未遂罪嫌,為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美盈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