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36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之繼承系統表:須載明第1至第4順位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存歿情形。
(二)第1至第4順位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聲請人甲○○之戶籍謄本除外)。
(三)已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繼承人之證明文件(例如存證信函、雙掛號回執或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附印鑑證明及簽章之繼承權拋棄通知書)。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申股書記官徐文彬(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書記官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