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撤緩字第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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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撤緩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撤緩字第9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96年度執聲字第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茲審酌本件受刑人於前案竊盜案件中,業由法院斟酌其並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始併予宣告緩刑,且該判決於確定後,並起算其緩刑期間,惟受刑人竟於緩刑期間,復再犯罪質類似之收受贓物案件,足認被告經前案判刑後並未心生警惕,故認其原宣告之緩刑實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有受刑人上述2案刑事判決書正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以本件聲請核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要屬正當,應予准許,爰依法撤銷受刑人上開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施行法第6條之1、第75條之1第
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