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7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政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5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件聲請書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件聲請書所示之毒品吸食器貳組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莊政憲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95號、112年度毒偵字第659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案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如附件聲請書附表(以下稱附表)所示之物,或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或為被告施用毒品之器具,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及被告之供述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顯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沒收銷燬。
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吸食器2組等物,則均為被告所有且係其為該案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詩珊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112年度聲沒字第537號被告莊政憲男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0巷0
0弄00號居臺南市○○區○○里○○○00○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按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且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均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莊政憲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95號、112年度毒偵字第659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或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或為被告施用毒品之器具,依前揭說明,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檢察官劉修言附表:
編號原偵查案號扣案物品數量(重量)鑑定報告1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35號(含111年度毒偵字第2805號)吸食器1組--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前淨重0.418公克,檢驗後淨重0.404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1度毒偵字第2805號卷第43頁)2112年度毒偵字第295號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前淨重1.993公克,檢驗後淨重1.982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2年度毒偵字第295號卷第28頁)3112年度毒偵字第659號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前淨重0.210公克,檢驗後淨重0.200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2年度毒偵字第659號卷第39頁)吸食器1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