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訴字第1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012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合盛 選任辯護人 徐仲志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合盛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二年七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合盛前因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非法持有手槍等罪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1年8月17日執行羈押(卷證於同日送至本院,參本院一卷1、63、81頁),及先後自
101年11月17日、102年1月17日、102年3月17日、102年5月17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本院一卷162、164、216、216之2、295、298頁、本院二卷92頁),至102年7月16日第四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02年7月12日訊問後,認被告王合盛所犯非法持有手槍罪,經原審判處徒刑6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5萬元,再經本院駁回上訴,並與另犯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合併定應執行徒刑6年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5萬元。暨因另犯重利罪、強制等罪,另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得易科罰金),刑期不低。又被告有妨害自由、施用毒品等前科及曾因另案通緝到案之紀錄(本院一卷65至68、126頁),守法觀念不足,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是前揭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為此,認應自民國102年7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黃建榮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書記官洪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