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5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5610號聲請人 王麗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秦庠鈺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5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5610號聲請人 王麗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秦庠鈺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