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訴字第1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012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王合盛選任辯護人徐仲志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合盛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二年五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合盛前因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非法持有手槍等罪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1年8月17日執行羈押(卷證於同日送至本院,參本院一卷1、63、81頁),及先後自
101年11月17日、102年1月17日、102年3月17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本院一卷162、164、216、216之2、295、298頁),至102年5月16日第三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02年5月10日訊問(本院二卷81頁)後,認被告王合盛所犯非法持有手槍罪,經原審判處徒刑6年,並與所犯之妨害自由、重利等罪合併定應執行徒刑7年10月,刑期不低。又被告有妨害自由、施用毒品等前科及曾因另案通緝到案之紀錄(本院一卷65至68、126頁),守法觀念不足,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是前揭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至於被告雖曾稱因腳痛難入睡等語,而本院於10
2年4月18日開庭後再次函詢看守所,雖尚未獲回覆。但酌以看守所前於102年3月26日曾函覆略以被告自述十年前有雙下肢骨折及痛風病史,經本所醫師診察,目前生命徵象穩定,自訴雙下肢疼痛,經檢驗為尿酸過高,藥物治療中,可自理生活,行動自如,本所續安排追蹤等語(本院一卷361頁)。為此,認應自民國102年5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曾逸誠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書記官洪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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