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6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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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665號債權人 范漢清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李安田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依聲請狀原因事實所載之應向第三人泰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薪資債權,於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中改向債務人李安田個人請求支付之法律上原因及相關釋明證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