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7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6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玫熹┌───────────────────────────────────────────────────┐│支票附表:98年度催字第63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張乙欽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37,000元│EC0000000│98年10月7日││││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