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除字第1351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8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惟查,本件公示催告裁定駁回,然聲請人登報部份支票號碼誤載為「A0000000」與裁定上號碼「A0000000」不符,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新聞紙之效力,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民事庭法官陳毓秀┌───────────────────────────────────────────────────────┐│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3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張景惠 │台中民權路郵局│95年4月30日│10,500元│A0000000││└──┴─────────┴─────────┴───────────┴────────┴────────┴──┘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書記官楊賀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