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41號聲請人 林鴻裕 聲請人 林美麗 相對人 陳仕銘 即 陳文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3年7月28日。
(二)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林鴻裕2分之1,林美麗2分之1。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40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103年7月22日之借款。
(六)清償日期:103年10月21日。
(七)利息(率):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八)遲延利息(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九)違約金:按每佰元月息百分之三計算違約金。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債務不履行之賠償金新臺幣壹佰叁拾貳萬元整。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文良,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相對人於103年7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⑴2,200,000元⑵2,2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3年10月21日。詎相對人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⑴2,200,000元⑵2,2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霧峰區│峰南││882│建│2,267.00│108分之1│├─┼───┼────┼───┼───┼──────┼─┼─────┼──────┤│2│臺中│霧峰區│峰南││897│建│397.00│108分之1│└─┴───┴────┴───┴───┴──────┴─┴─────┴──────┘┌─┬──┬───────┬────────┬─────────────┬────┐│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臺中市○○區○○○○道、店舖、住│第一層:28.92│陽台:6.96│全部││││南段882地號│房│第二層:44.84│平台:3.48│││1│758├───────┤鋼筋混凝土造7層│第三層:43.94│花台:2.15│││││臺中市霧峰區育││騎樓:15.02││││││群路113號││合計:132.72│││├─┴──┴───────┴────────┴───────┴─────┴────┤│共同使用部分:峰南段853建號,面積4,772.9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