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三八二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拾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於越南國之戶籍地證明資料(需有越南文原本)。
二、被告之越南國良民證或單身證明資料(需有越南文原本)。
三、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十分開庭通知書(三十四法庭)及送達證書越南文或英文譯本乙份。
四、起訴狀越南文或英文譯本乙份。
五、兩造結婚證書之越南文及中文譯本資料。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學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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