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43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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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4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1431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邱偉峰 債務人 陳鎮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叁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同上日期逾期在第一個月加計新臺幣叁佰元,逾期在第二個月加計新臺幣肆佰元,逾期在第三個月加計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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