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小字第521號
原 告 台中公園電影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順利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胡毓河 發支付命
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93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