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60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陳怡卉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聶永清 、 王家奉 發支付命令,惟其中被告王家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334元,應繳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7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本院已定於民國108年8月29日下午2時10分許,於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務必遵期繳費,否則取消庭期並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書記官陳鈺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