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仲介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424號原告 洪清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峰富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居間仲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5,5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8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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