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49號原告協羽機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添壽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名振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名振機械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4,296元,應繳裁判費7,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本院已定於民國108年8月22日下午2時50分許,於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務必遵期繳費,否則取消庭期並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書記官陳鈺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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