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51號再審聲請人 林義榮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蘇珠屏 等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千元。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度再微字第4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徵收裁判費1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昆南
法官劉秀君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書記官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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