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411號原告社團法人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法定代理人 李永珅 上列原告與被告詠鴻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肆仟零陸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92,21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4,06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凡瑄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