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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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261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陳尚和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伊及案外人 陳樹榮 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9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2年4月9日起至民國112年4月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陳樹榮於民國87年7月23日邀同案外人陳尚和、陳樹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1,33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07年7月23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詎案外人陳樹榮自95年5月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024,758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詎案外人陳尚和已於民國88年9月22日將其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借據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為證。
四、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於民國94年2月5日合併案外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並概括承受其相關業務及一切權利義務。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映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95年度拍字第126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1446│建│256│15分之1││└──┴───┴────┴────┴──┴─┴─────┴─────────┴──┘┌──────────────────────────────────────────┐│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26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三│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備考││││││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13│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5層樓房│82│82│平│鋼筋│6.│平│全部││││75│中山南路43巷│康市六甲│鋼筋混凝│.3│.3│方│混凝│77│方││││││9之2號│頂段1446│土造│0│0│公│土造││公│││││││地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六甲頂段1386建號,權利範圍:15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