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司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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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司司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展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司字第17號聲請人 陳秀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坤欣建設有限公司呈報清算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坤欣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108年6月11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坤欣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5月21日以苗院傑民有6107司司更一1字第14249號函准予備查在案,並經本院於107年
7月27日以107年度司字第11號裁定清算展延至107年12月11日,茲因清算人於107年5月30日始收到本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且因坤欣建設有限公司前負責人並未留存任何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或財產目錄,致聲請人未能於期限內處理清算事務完畢,而需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或其他相關政府機關申請相關資訊,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爰准許本件清算程序展延至108年6月11日止。
四、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