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81號原告 吳何綾妹 被告 王春發
王田王 何月安 王添水 王連英 王連登 王連貴 王連發 王國正 王國雄 王國平 王林素貞 王正雄 王金明 王鎮財 王盛清 王阿地 王進龍 王 賴四妹 王永生 王文吉 (即 王駱葉 之繼承人) 王雅萍 (即王駱葉之繼承人) 王玉君 (即王駱葉之繼承人) 王清海 (即王駱葉之繼承人) 王鵬翔 (即王駱葉之繼承人) 王鳳英 (即王駱葉之繼承人)謝 王玉女 (即王駱葉之繼承人) 王香鎮 (即王駱葉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8,00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合計60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30元=31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