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7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歐力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國欽 上列聲請人與揚大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揚大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經核,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由聲請人代墊環球胜肽股份有限公司王先鋒企業有限公司競鴻事業有限公司之貨款共計新臺幣853,140元,其中環球胜肽股份有限公司之貨款部分,報價單及統一發票均未載明買受人為債務人揚大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故請釋明該部分欠款新臺幣600,030元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故請釋明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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