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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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80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啟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一至三關於宣告刑「 吳天礎 」之記載,均更正為「林啟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1至3,關於宣告刑「吳天礎」之記載,顯係「林啟生」之誤載,惟此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昆南
法官陳盈吉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