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343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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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4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四三八號
聲請人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0三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儲│九十年十月九日│叁萬零陸元│SA三三七七二四││││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蓄部│││八││││分公司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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