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壢簡字第2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壢簡字第204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97年度壢簡字第2045號),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 林劭強 之出生年月日應更正為民國七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林劭強之出生年月日「民國70年12月5日」部分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民國72年12月5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伍幸怡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