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簡聲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簡聲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簡聲字第90號聲請人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公示送達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5月1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書記官張勝超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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