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66號原告癸○○
庚○○申○○辛○○午○○丑○○未○○辰○○E○○天○○Q○○C○○A○○U○○○B○黃○○○T○○○子○○玄○○卯○○寅○○S○○○亥○○戌○○壬○○酉○○乙○○甲○○宇○○宙○○地○○○戊○○己○○丙○○丁○○Z○○Y○○X○○V○○W○○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娜瑩 律師
謝佩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D○○、M○○、K○○、O○○、P○○、N○○、R○○○、J○○、I○○、巳○○、L○○、G○○、H○○、F○○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26,1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張婕妤計算式:
一、第717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163,608元×面積3,841平方公尺×40/600×1/3=約13,964,852元
二、第717-1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159,000元×面積9平方公尺×40/600×1/3=31,800元
三、第810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209,000元×面積84平方公尺×40/600×1/3=約390,133元
四、第811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209,000元×面積30平方公尺×40/600×1/3=約139,333元
五、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14,526,1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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