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8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8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86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勝結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蕭勝結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只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時間,應更正為民國100年5月18日上午8時40分)。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為被告蕭勝結所有,且檢出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性質上與查獲之毒品無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書記官莊何江附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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