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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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78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楊清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楊清欽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1年6月26日至121年6月26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楊清欽向聲請人申請使用現金卡及信用卡,尚欠
現金卡本金、利息、逾期息共計689,284元,以及信用卡本金、利息共計314,210元,依約定均在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範圍內。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催收帳卡查詢、帳務值查詢、客戶帳務查詢、信用紀錄查詢、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動撥申請書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8件及建物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17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台南市○○○區○○○○段│130│建│109.13│924分之65││001├───┴────┴────┴──┴─┴────┴─────┤││重測前:永福段二小段5地號│├──┼───┬────┬────┬──┬─┬────┬─────┤││台南市○○○區○○○○段│132│建│56.19│924分之65││002├───┴────┴────┴──┴─┴────┴─────┤││重測前:永福段二小段5-5地號│├──┼───┬────┬────┬──┬─┬────┬─────┤││台南市○○○區○○○○段│133│建│56.57│924分之65││003├───┴────┴────┴──┴─┴────┴─────┤││重測前:永福段二小段5-4地號│├──┼───┬────┬────┬──┬─┬────┬─────┤││台南市○○○區○○○○段│134│建│111.31│77分之1││004├───┴────┴────┴──┴─┴────┴─────┤││重測前:永福段二小段5-2地號│├──┼───┬────┬────┬──┬─┬────┬─────┤││台南市○○○區○○○○段│135│建│28.20│924分之65││005├───┴────┴────┴──┴─┴────┴─────┤││重測前:永福段二小段5-3地號│├──┼───┬────┬────┬──┬─┬────┬─────┤││台南市○○○區○○○○段│136│建│17.78│924分之65││006├───┴────┴────┴──┴─┴────┴─────┤││重測前:錦段二小段55-2地號│├──┼───┬────┬────┬──┬─┬────┬─────┤││台南市○○○區○○○○段│137│建│44.02│924分之65││007├───┴────┴────┴──┴─┴────┴─────┤││重測前:錦段二小段55-1地號│├──┼───┬────┬────┬──┬─┬────┬─────┤││台南市○○○區○○○○段│161│建│1.79│77分之1││008├───┴────┴────┴──┴─┴────┴─────┤││重測前:永福段二小段5-6地號│└──┴─────────────────────────────┘┌───────────────────────────────┐│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17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四│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001│65│台南市中西區│台南市中│10層樓房│34│34│平│全部││││永福路二段11│西區檨仔│鋼筋混凝│.6│.6│方│││││6號四樓之6│林段130│土造│4│4│公││││││、132、1││││尺││││││33、134││││││││││、135、1││││││││││36、137││││││││││地號││││││├──┴─┴──────┴────┴────┴─┴─┴─┴───┤│重測前:永福段二小段91建號││共有部分:檨仔林段5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8│└───────────────────────────────┘┌──────────────────────────────────────┐│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17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四│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2│66│台南市中西區│台南市中│10層樓房│57│57│平│鋼筋│4.│平│全部││││永福路二段11│西區檨仔│鋼筋混凝│.5│.5│方│混凝│55│方│││││6號四樓之7│林段130│土造│0│0│公│土造││公││││││、132、1││││尺│││尺││││││33、134│││││││││││││、135、1│││││││││││││36、137│││││││││││││地號│││││││││├──┴─┴──────┴────┴────┴─┴─┴─┴──┴─┴─┴───┤│重測前:永福段二小段92建號││共有部分:檨仔林段5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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