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三九四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葉春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葉正德 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六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上字第六一九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律師 林輝豪 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本件聲請人前經原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簡清忠法官吳謀焰法官林恩山法官沈方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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