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嘉簡字第11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嘉簡字第11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嘉簡字第118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清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毒偵字第1069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賴清龍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証據及應適用法條、累犯加重的說明均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並補充證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的自白。
二、爰審酌被告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構成累犯部分,不重覆評價),猶未警惕再行犯案,足見其未徹底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惟施用毒品主要係戕害自身健康,尚未直接侵害他人權益,被告於警詢中雖否認否行,但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衡酌其國中畢業的智識程度,務農,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蘇姵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柯凱騰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