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8號聲請人 羅秋萍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代理人 楊淳淯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 甲男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甲男之父(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甲男之母(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00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現由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000號審理中。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法律扶助,經審查認定准予全部扶助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堪信為真實。而其本案訴訟是否有理由,尚待法院調查審認,參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杭起鶴
法官黃裕仁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詹雅婷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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