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洪雲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1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雲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雲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12月15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洪雲基因犯如附表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各罪,均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各罪,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受刑人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業經苗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等情狀,並考量受刑人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204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李明鴻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受刑人洪雲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公務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年6月犯罪日期110年03月27日110年02月01日110年1、2月間某日起至110年04月27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506號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31號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01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0年度竹簡字第447號110年度苗簡字第646號111年度上訴字第625號判決日期110年08月06日110年09月30日111年05月0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0年度竹簡字第447號110年度苗簡字第646號111年度上訴字第625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09月08日110年10月25日111年09月22日(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879號判決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勞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勞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勞備註1.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業經苗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2.苗栗地檢署111年度執更字第258號。苗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2876號受刑人洪雲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5年8月犯罪日期109年4月中旬某日起至110年5月1日止。109年12月0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85號臺中地檢追加起訴: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001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404號111年度上訴字第664號判決日期111年05月25日111年05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404號111年度上訴字第664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1月03日(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575號判決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111年08月17日(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815號判決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勞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勞備註苗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3250號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10687號(即苗栗地檢署111年度執助字第653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