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軍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軍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軍聲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康霖上列受刑人因乘機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乘機性交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9783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許曉微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建甫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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