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加重竊盜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1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賢因竊盜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再執行刑之酌定,審酌各罪間之關係時,宜綜合考量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間之獨立程度較高者,法院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但仍宜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行為人所犯數罪係侵害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民國107年8月7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70021860號函訂定並自即日生效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點規定可供參考。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並經受刑人請求合併定應執行刑,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而本院屬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斟酌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集中在110年6至9月間、犯罪類型為加重竊盜或竊盜、行為方式為徒手或侵入住宅竊取財物、均侵害被害人財產法益情況,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以及附表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刑加計未定之宣告刑之總和,為有期徒刑2年2月,所形成法院裁量所定刑期之上限,暨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案件,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9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楊文廣法官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附表:受刑人陳俊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加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2罪)有期徒刑4月(3罪)犯罪日期110年6月12日110年6月25日(2次)110年7月26日110年8月22日110年8月17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052、8229、8451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052、8229、8451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177、10866、1139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639號110年度易字第639號110年度簡字第1614號判決日期110年10月28日110年10月28日110年11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639號110年度易字第639號110年度簡字第1614號確定日期110年12月1日110年12月1日110年12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22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23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01號編號1至3曾經彰化地院111年度聲字第26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彰化地檢111年執更字第467號執行中)編號4(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0年9月15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0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上易字第715號判決日期111年10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上易字第715號確定日期111年10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288號